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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发布

    2023/07/17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发布,2022年5月15日实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 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 外注册地、上市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对境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2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指引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 南。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 3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 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4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5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6 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 7 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 8 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 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9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 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 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可以依 照本指引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好实践案 例和经验,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 2022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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