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其中,第四项 规定,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要求,保障律师会见、收集证据以及庭审举证、发问、质证、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辩护意见,并对是否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加以说明。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法院对有律师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律师。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或者通知律师。
二、各级法院应当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各类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确保律师及时知悉案件进展情况。
三、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各项规定,规范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流程,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对于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承办法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确因客观因素无法当即安排的,必须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阅卷。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律师阅卷的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独立的律师阅卷室。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网阅卷平台建设。律师通过阅卷平台提出在线阅卷申请的,承办法官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卷材料推送至诉讼服务网,方便律师阅看。
四、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要求,保障律师会见、收集证据以及庭审举证、发问、质证、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辩护意见,并对是否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加以说明。
五、各级法院应当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律师到法院参加庭审,凭律师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审判场所。
六、各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庭审中应当耐心听取律师的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对于律师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除律师违反法庭规则或者法庭纪律外,法官不得训诫律师,不得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限制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教育引导律师坚守职业操守,在庭审中保持与司法人员的良性互动,依法表达代理或者辩护意见。
七、各级法院应当允许律师庭审结束时复制庭审笔录,具体办法由省法院另行制定。
八、各级法院应当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权利。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或者人身伤害的,法官和司法警察应当即时制止、处置。必要时,可以采取由法警护送等方式,保护律师安全离开法院,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九、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和保障机制。律师在参与诉讼和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妨害或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答复。
十、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律师投诉渠道。在诉讼服务网律师通道平台、江苏省律师服务系统开设律师意见箱,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
十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迅速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
十二、各级法院应当加强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建设,实现网上立案、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庭审排期自动避让等诉讼服务功能,为律师提供“一站式”的网上诉讼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倡导律师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诉讼。
十三、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专门律师服务窗口或者设立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负责接收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约见法官、查询咨询、信访投诉等各类诉讼服务。
十四、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
十五、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反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十六、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交换刊物资料,商讨工作计划。
十七、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拟出台有关重大改革举措,应当主动听取法官、律师的意见建议或者吸收法官、律师参与具体改革措施制订工作,凝聚改革共识。
十八、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召开律师或者法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双向评价等方式,收集对审判工作或者律师执业情况、法官或者律师队伍建设、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组织法官、律师参加联合培训、学术研讨、合作申报课题、优秀文书评选、典型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业务交流,共同培育法律思维、提升工作能力。
二十、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