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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案中进一步重视律师意见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若干规定》
2023/07/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案中进一步重视律师意见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若干规定》
日期:2023-06-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案中进一步重视律师意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持续深化发展新形势下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 深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推动“流程最少、 用时最短、 办案最公、 服务最优、 体验最好、 兑现最实”成为浙江法院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鲜明标识,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现就在办案中进一步重视律师意见提升司法公信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尊重律师意识。 在办案过程中, 要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案件事实、 证据、 法律适用、 类案参考等辩护和代理意见, 重视律师关于立案、 调解、证据调取、 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执行终本等程序性意见, 在裁判文书中全面提炼、 具体分析、 准确回应律
师意见, 依法、 公正、 平等、 友善进行办案交流, 维护彼此尊重、平等相待、 相互支持、 相互监督、 正当交往、 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2. 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诉前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充 分尊重律师和当事人意愿, 经释明律师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 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立案。 律师提出调取证据、 证人出庭作证、 委托鉴定评估、 重新勘验检查等申请的, 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决定及理由。 律师申请调整开庭排期且有正当理由的, 应当在
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符合情理的安排。 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 做到“应开尽开”; 二审决定不开庭的, 依法通过调查、询问、 听证等程序听取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
3. 庭审中重视听取律师意见。 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 尊重律师在法庭上正常发问、 质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随意打断制止, 不得使用训斥、 侮辱、 嘲讽律师的语气和语言。 如确有必要, 法官可以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文明, 或者主动归纳要点, 再询问是否有补充。 除律师有关言行
违法外, 法官一般不宜当庭与律师争辩, 不宜在当事人面前指责、批评律师, 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4. 重视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意见。 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 经审查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5. 依法支持律师申请调查令意见。 律师申请调查令的, 法官应当及时审核, 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签发调查令, 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答复。 律师在使用调查令过程中遇有阻碍且协助调查人无正 当理由的, 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并向协助调查人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提出司法建议。
6. 重视律师反映意见合理需求。 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案件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 尽可能安排法官或法官助理在办公场所听取意见, 并制作笔录附卷。 律师提供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应当予以附卷。因办案需要与律师口头交流的, 认真遵守“三个规定”、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等要求, 做到亲清有度、 内外有别, 注意保守工作秘密, 保护案件相关人员、 其他办案人员的安全和名誉。
7. 积极运用在线等方式回复律师意见。 优化完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司法公正在线”“12368 诉讼服务热线”等功能, 支持律师通过文字、 语音等方式在线联系法官。 律师联系法官的内容关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法官应当依法及时回复。
8. 全面客观审查律师意见。 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 代理意见或者办案意见, 法官应当提炼其主要观点、 证据、 逻辑和结论,逐一审查判断, 形成回应意见, 并在审理报告、 审查报告、 裁判文书中体现, 或者予以反馈、 记录在案。
律师主张的犯罪性质、 法律关系性质或者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一般应对律师作出释明, 或者将该问题作为案件焦点问题在庭审时提出、 在裁判文书中回应, 防止证据突袭、 裁判突袭, 保障诉讼权利
9. 重视审查律师提供的案例。 律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 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回应并说明理由。 律师提交其他类案的, 法官可以作为裁判参考, 认真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相似性比对; 如有必要, 还可请对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提供反向类案, 予以综合参考。
10. 汇报案件时准确归纳律师意见。 法官向合议庭、 专业法官会议、 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 要有针对性地汇报律师核心观点及回应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律师意见是否采纳进行总结。
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主要辩护、 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 致使合议庭、 审委会作出错误决定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审判责任。
11. 重视律师要求纳入“四类案件”监管的意见。 律师认为其辩护、 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的, 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对案件予以标注,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 应当标注。
法官应当主动将律师辩护、 代理意见以及其他反映情况纳入“四类案件”监管申请考量。 院庭长认为需要监管的, 应当针对律师观点提炼、 证据分析、 裁判说理及程序保障等提出监管意见。
12.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应当反映律师围绕案件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提出的辩护、 代理意见, 对于案情简单或者参 与诉讼的各方对律师辩护、 代理意见均无异议的案件, 可简要予以概括; 对案情复杂、 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裁判文书应当概括律师辩护、 代理意见的主要观点, 逐一分析有争议的证据材料, 说明是否采纳和相关理由。
对律师提出的涉及案件争议焦点的辩护、 代理意见及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采纳的, 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简单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采纳”笼统作出结论性论断。 律师作无罪辩护的,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
13. 重视律师关于法律统一适用的意见。 律师发现生效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并提出书面异议的, 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 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按照程序依法提起再审。
14. 重视发挥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 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律师, 听取律师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法院应当将律师意见记录入卷, 不得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 人及其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法院核查属实的, 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15. 畅通接受律师评价监督渠道。 用足用好“司法公正在线”,按照“应赋尽赋”原则对案件赋码, 构建线上投诉、 建议、 评价和反馈渠道, 有效整合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 推动案件办理从被动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
16. 依法支持律师查阅诉讼档案。 律师线上申请查阅已结案件档案, 符合查档规定的应当准予查阅、 复制; 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律师理由。 部分不宜在线上查阅的档案材料, 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线下查阅。
17. 落实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 律师实名投诉举报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且有具体内容的, 法院一律应予联系或者回复, 并至迟在 10 日内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答复律师本人。
18. 健全律师意见征询机制。 法院应当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对于群众反映密集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研究梳理,确定问题清单, 实行销号管理; 对于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查漏补缺、 建立规范, 实现常治长效。
法院推行与律师执业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事项、 制定相关审判业务文件或者规范性文件时, 应当充分征询律师群体意见、 听取律师行业建议。
19. 将重视律师意见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 进一步健全二审、 再审随案评查及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等监督机制, 将法官是否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是否全面客观审查律师意见、 是否规范汇报律师意见、 是否在裁判文书中充分回应律师意见、 是否因律师关系处理不当引发舆情等情况纳入案件评查范围。
20. 严肃责任落实。 全省各级法院要将依法重视律师意见情况纳入干警业绩考评体系。 干警在办案中违反规定不重视律师意见的, 应当责令纠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案件评查中发现干警违反规定不重视律师意见的, 经审查认定案件存在质量问题, 应当根据主观过错、 行为性质、 具体情节、 造成后果等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抄送: 最高法院
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