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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怀观点

    【办案札记】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要不要起诉维权?

    2022/04/05
    标题图片来源:千图网(已获授权)常常有人向笔者咨询类似问题,我把钱借给张三了,现张三跑路了,找不到人了,能打官司吗?当然可以。笔者答道。若胜诉,能执行到位吗?这就是诉讼风险,要看具体情况。能详细说说吗?这样的问答几乎每次咨询都少不了的,时间长了一个个一问一答的片段在脑海中萦绕,稍作整理补充再加上题目,自然成了办案札记,甚至还自嘲一番,今后若问到这个话题,咱就用微信发文打发,让对方随时阅看,不负咱一片苦心哦。言归正传切入主题,在民事纠纷中债权人因私力救济无着,只能通过公力救济即作为原告通过诉讼来保护己方合法权益。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起诉后,该债务人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就诉讼而言,一般都会关注于显性成本,诸如,打官司的诉讼费用,聘请律师费用,更担心的是即便是胜诉了无法执行到位,判决书不也成了法律白条,这样就亏大了。谈到这里笔者用机会成本说事,机会成本有些深奥,用一句话来概括:机会成本就是你放弃的最高价值。比方说,债务人欠你10万,你选择不打官司,可以节省近1万元的支出,但是你选择了不打官司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你放弃了赢得官司可能得到的最高价值10万元和利息。为此,笔者作以下解读。

     诉讼可以阻却诉讼时效超过
           针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通过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哪怕起诉后按自动撤诉处理,至少也保留了可能的胜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当老赖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逃脱债务,而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该权利人根本不关心己方权利的实现。既然如此,法律上亦不再干预。

    胜诉退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及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部分案件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当事人可事先对律师费由谁承担约定外,基于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具体: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专利纠纷案件

    5、担保类纠纷案件

    6、不正当竞争案件

    7、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等案件

    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21年11月11日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的通知,其旨在加大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纪律,破解执行难,特别是第六条规定:必须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严禁未穷尽执行措施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恢复执行而不及时恢复。如何对付老赖?执行措施也够严厉的。首先是前期准备,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另外,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通过诉讼可以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行为会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从银行获得贷款;

    11、出入境;

    12、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且限制其入党、入伍服役等。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想躺平没门,照样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银行理财账户等。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范围,只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这些执行措施将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与心理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可予司法拘留,甚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综上可见司法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是空前的,足以令人宽慰。

    谈到这里笔者不由得想起早年的一件案子,曾经有一陈姓客户委托本人查询债务人的相关情况,为打官司作前期准备。该查的都查了,欠款115万的证据充分,且被告主体适格,在起诉的当口客户犹豫不决,怕胜诉后执行不到位,届时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面对客户的疑惑,笔者把该说的话都说了,最后客户还是没能起诉。

    时光流逝转眼诉讼时效过去了,客户丧失了胜诉权(除非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再打官司也是白搭。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在代理外省的一个案件中的材料堆里发现了该债务人的行踪,原来债务人卷了一大笔巨款逃到外地与他人注册了一个大公司。如果当时客户起诉并胜诉的话,即使老赖无踪影执行被中止,现在照样能恢复执行。

    不久前遇上了客户的长子,被告知其父因上述借贷案受挫一直郁郁寡欢,前两年去世了。听后笔者亦唏嘘不已。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其代理当事人诉讼,旨在增强、补充、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己任。

    谨以此文略表笔者的心声。

    作者:朱胜利   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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