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江怀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布了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号:SHJHLV)周爱文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共同代理的股民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文章。
文章发布后,不少新媒体进行转载和转发,得到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很多投资者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也有投资者表示,案件涉及公司相关年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事实,属于重大诉讼,为何公司未公告呢?
董秘您好:2022年3月29日,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股民福音:起诉韵达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获法院受理”的文章。我想问几个问题:1、股民诉讼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的信息是否属实?2、股民诉讼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的主要内容?3、公司为何对案件未予以公告?恳请能予以回复并说明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谢谢!
董秘你好:在深交所互动易上看到此前有投资者问到贵公司有关韵达股份虚假陈述诉讼的有关情况,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到贵公司任何答复,不知何故?能就上述问题答复一下吗?谢谢!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7〕763号)第六项规定,如无特殊原因,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答复 “互动易”上的投资者提问;如涉及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说明暂时无法解答的原因。
3、韵达股份经过两位投资者的催问,仍不针对是否应该公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进展的问题进行答复,也不进行回复,这明显违背了深交所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八十条第(十)项规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应当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7.4.1规定,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行,其第二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第四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因此,本案涉及人民法院要确认韵达股份相关年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事实,这存在“对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性”。如果韵达股份认为本案不存在“对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性”,韵达股份也应该说明具体的事实依据和证据。
4、本案虽然未达到7.4.1项中(一)、(二)、(三)项标准,但本案符合“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依法应该公告。
5、本案中,就本案是否应该公告事宜,韵达股份在投资者两次催问的情况下, 至今未作出回应,也说明韵达股份也明知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事项应该公告,故无法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其中,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韵达股份和管理层未披露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未予以披露,属于对于重大事件未予披露,这构成重大遗漏,人民法院应认定为虚假陈述,韵达股份和管理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您觉得,韵达股份是否应将涉及公司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事实嫌疑的诉讼案件进行公告?韵达股份及管理层是否应承担民事和行政处罚责任呢?
请您积极参与并谏言,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