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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怀观点】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无需行政处罚前置条件”,对股民意味什么?

    2022/04/05
    【江怀观点】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无需“行政处罚前置条件”,对股民意味什么?
            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易发多发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重要一环。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说是加强了资本市场法治供给,畅通了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期邀请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资深律师周爱文先生和我们分享这几年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的变化和趋势。
    此前虚假陈述赔偿诉讼需要前置条件
           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得到政府、新闻媒体和民间社会力量关注、呼吁。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发展,一些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情不时发生,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行,这意味着,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等违法者赔偿,开启了证券民事赔偿之路。但根据该司法解释,提起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此后,律师同行为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大量的帮助。
    江怀所律师代理首例无前置条件造假案
           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行后,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律所周爱文曾组织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工程师等多方面专业知识人士,组建证券专业团队,接受投资者的委托,通过分析研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表信息,发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中的错误之处,并制作相关证据。然后依据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依法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并获得人民法院受理。2007年10月25日,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曾以《首例无前置条件诉上市公司造假案被受理》为标题,公开报道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周爱文、邹华锋律师代理的无处罚条件下,上海投资者诉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355.SH)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被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新闻媒体报导后,迫于多方面影响因素,不久,武汉中院在未开庭的情况,又认为案件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又裁定驳回起诉。”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周爱文律师解释说,“我们团队还代理了一些其他法院关于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案件,法院先是依法受理案件,但最后还是以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为由,最终裁定驳回起诉”。“以前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道路上障碍重重”。周爱文律师说。
    司法解释新修订   民间监管越顺畅
          但欣慰的是, 2019年9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了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周爱文、龙静文律师代理的“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审2870号)案件”,在该案件中,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受理股民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还进行了实体审理,而且二审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一审的民事判决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受理、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行为予以支持,这彻底打破了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壁垒。对于此案件,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周爱文律师说,“由于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没有法律规定,对于财务数据差错事实是否属于虚假陈述事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财务数据存在重大不实记载的行为属于虚假记载行为,应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解决了此难题。”。可喜的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月22日实行。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不再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新修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其中,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周爱文律师感到欣慰,他说,“根据新修订司法解释的规定,财务数据如果存在重大差异,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加之取消前置条件,这对于广大股民投资者、我们律师团队以及广大律师都是十分利好的消息。”周爱文律师又补充说,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实行后,人民法院在无行政处罚条件下,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障碍基本消除。       
            2022年,依据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律师团队自己分析研究制作的虚假陈述事实证据,宁波中院、济南中院等相继受理了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律师团队代理的股民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案件。

    周爱文律师认为,证券诉讼之路越来越顺利,民间监管之路越来越宽。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小编江小熊也认为,随着注册制的全 面实施,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共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周爱文律师,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获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工程师职称。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交易时间》栏目 《天喻信息:最迅捷的变脸”》节目、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 《创业板:业绩变脸为那般?》 节目、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 《五问股市顽症:2395家公司4万多高管 单一监管力不从心?》中接受采访。多次接受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新京报、北京商报、南方都市报等新闻媒体的采访。

            周爱文律师擅长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擅长发现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并提出优良的综合解决方案。

           周爱文律师一直探索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为广大股民探索出一条直接以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之路,打破了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后才能受理的惯例,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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