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相信步长制药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年度会计报表的信息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是真实的。自2016年12月1日起,原告相继购买公司股票,并造成投资亏损。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年度会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依法本案股票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为此,原告委托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的证券团队对步长制药的招股说明书以及相关年报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并签订律师代理合同。
同时根据民事协商调解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多元化解证券纠纷的精神,原告代理人也希望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本案纠纷,但一直未得到步长制药的回音。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由于本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诉讼进展情况原告方不方便披露,期待步长制药能予以及时披露相关公告,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案件的相关进展,敬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