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9日 A01 :头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报讯 网约车申报义务建议落实到具体驾驶员和车主身上,合理界定网约车平台服务商的义务。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来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会上,律师就违法逾期未处理、网约车管理、停车泊位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根据最新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网约车只要一次备案就能全国通用。驾驶员和车辆可以分开登记,取得许可证。”田思远律师指出,在《条例草案》 中提到网约车的服务商要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驾驶员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这就将提供信息的所有义务都加诸到了服务商身上,不尽合理。他建议对服务上采用避风港原则,申报义务和申报责任落实到具体驾驶人。王嵘律师也表示了赞同,他认为,网约车产生问题,发生纠纷的源头往往在车主或驾驶员身上,“比如申报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不符。”王嵘建议在《条例草案》 中设置前置条件,对各方的义务予以合理界定。加上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主须申报信息,服务商有转报的义务等。沈伟民律师表示,上海市也将制定网约车的管理规定,而在《条例草案》立法中可以将网约车中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内容结合起来,并有所体现。
潘书泓律师指出,立法中应当规范交通行为,还应该规范执法行为,因此在此次《条例草案》 立法中可以援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促进执法完善。他认为,立法体现监督价值,执法者的公平公正效率要体现出来。公安应该在人大授权范围内。“处罚不是目的,要起到警示作用,教育市民不违法。”潘书泓表示,在法律设置了处罚的上限和下限后,应当避免一刀切,而应视情节轻重来处罚。
对于违法逾期未处理的情况,不少律师认为也要视情况而定。“现在一个人有多处住房,申领地址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一些车主没能及时获知自己的违法行为,缴纳罚单。”王嵘认为,应在条款中加上没有合理理由这一前置条件。王诚律师也表示,目前上海正在大力建设电子监控设备,电子监控的处罚是否能实时到达处罚人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