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招商银行某分行理财经理电话推荐一款理财产品给王某,称保本高收益。王某随即到该行购买理财产品,签订了电子合同,后因始终拿不到纸质合同,对合同条款存疑,王某经多方投诉后始得纸质合同,方知购买产品为最高风险等级产品,最不利情况下将丧失全部本金,后因该理财产品亏损,双方经上海银监会主持调解不成,故成讼。委托本所李莉萍律师代理。
诉讼思路:
李莉萍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的诉讼思路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案由确定在撤销合同之诉、委托理财服务合同之诉与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综合考虑证据及当事人诉讼目的后,案由定为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基于该案由,收集了招商银行在理财产品推介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错证据:未保存双录资料,未对当事人进行合格投资人评估,未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测试,未向当事人解释合同条款。据此,形成诉状及证据清单。
庭审过程:
本案一审三次开庭,分别就请求权基础,招商银行推荐产品的法律责任、推荐产品是否存在过错,其过程与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大量的举证、质证及辩论,双方多次举证,多次提交代意见,庭审交锋十分激烈。后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基本认同原告的观点,鉴于原告对扩大损失没有及时止损,判决招商银行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招商银行积极要求调解,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当事人十分满意。
律师后话:
该案非常典型,具有示范意义,相同的类型的案件均可采取类似的庭审思路,这即是招商银行不惜代价与原告调解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