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Lawyer Team



  • 没有行政处罚也能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首例高级法院判决对股民代理律师制作的证券虚假陈述事实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核。

    文章来源:“江怀民监”公众号,文章原标题:注册制的精髓:让市场代替监管机构发挥更重要的监督作用

     

    序言 

    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接受股民张某的委托,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通过律师团队制作的证明虚假陈述事实的《分析说明》证据将环球印务及其审计机构诉至人民法院。

    通过原被告举证和质证,陕西高院在二审中对《分析说明》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核,这开创了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查证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虚假陈述事实的先河。

     

    一  证券维权现状:

    随着中国证券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推进,行政机关针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民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这在司法事件中,已经很普遍了。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时效的,特别案件超过五年时效的未发现,行政机关将不再予以立案和处罚。

    这客观上,会有部分违法行为将免于行政处罚。同时,由于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由于证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比较艰难,一般情况下,受到亏损的投资者是无法向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的,这不仅侵害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纵容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为,一般情况下,只要违法行为在二年不要被发现,则不仅可以免于行政责任,还可以免于民事赔偿责任。

     

    二、亏损股民维权新途径:

    律师等中介机构代理股民制作虚假陈述事实证据,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本案中,股民张某因信赖环球印务(以下或简称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相关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买入公司股票,并造成亏损。

    后股民张某怀疑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嫌疑,故委托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并依法申请索赔。

    经分析研究后,律师团队发现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年报信息存在一些造假嫌疑,并制作《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及招股说明书之分析说明》(以下简称《分析说明》)证据。

    在环球印务不能给予合法解释的情况下,股民委托代理律师依法将环球印务和审计机构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通过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陕西高院对于股民提供的证据7(《分析说明》第一节)、证据8(《分析说明》第二节)进行实质性审核,这在审判程序上是重大突破。

    今后,股民借助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以及审计机构就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事实将进入“说理”、“说事实”的时代。这有助于及时监督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法院判决竟然将实际金额为0的某些财务数据也作为质疑差异的解释理由。目前股民已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三、江怀律师团队发现公司存在造假嫌疑事实:

    经代理律师团队对环球印务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年报资料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后,发现环球印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年报披露的信息存在一些虚假记载嫌疑事项。

    具体为:

    一、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金额与营业成本中的原材料金额计算,两者存在巨额差异金额嫌疑。其中,2015年差异金额约为-4615.76万元;2014年差异金额约为-4279.72万元;2013年差异金额约为-2659.11万元(详见证据7:《分析说明》第一节内容)。

    二、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采购信息以及营业成本明细的相关信息,经计算发现,公司成本、费用中材料成本存在差异嫌疑。其中,2015年公司成本、费用中材料成本存在差异金额约为5350.77万元嫌疑;2014年公司成本、费用中材料成本存在差异金额约为5432.15万元嫌疑;2013年公司成本、费用中材料成本存在差异金额约为4256.42万元嫌疑(详见证据8:《分析说明》第二节内容)。

    等等。

     

    四、陕西高院针对《分析说明》第一节、第二节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核,遗憾的是,判决书中未列明具体的数据:

    陕西高院针对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制作的证据7(《分析说明》第一节内容)、证据8(《分析说明》第二节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陕西高院判决书认为:

    (一)张某《分析说明》第一节中提出的模型为: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存货中原材料的增加=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原材料+其他业务成本中的原材料金额。张伟志自招股说明书和相关财务报表中摘抄相关数据后,计算出等式两边差异金额,金额主张存在虚假陈述。

    张某逻辑错误之处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年底存货原材料计价时须考虑跌价准备等因素影响而进行调整,不应将存货中原材料金额直接与其他数据进行运算.2、张伟志自招股说明书中选取的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金额并非全部的原材料金额。

    (二)张某《分析说明》第二节中提出的模型为:本期采购总额+本期存货的减少=营业成本中的直接材料+外协费用+研发费用中的材料成本+其他重要事项。张伟志自招股说明书和相关财务报表中摘抄相关数据后,计算出等式两边差异金额,金额主张存在虚假陈述。张某逻辑错误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采购的原材料,除精加工成为存货、进入营业成本、计入研发费用外,还存在原材料盘亏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其他会计科目等情形,该模型并未将所有情况考虑在内。

     

    五、陕西高院判决书中列明的差异解释因素有些实际金额为0元,股民已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根据陕西高院判决书列明的理由,经江怀证券律师团队再次分析和核查,发现陕西高院判决书列明的理由不成立:

    二审判决针对”证据7“的第1点反驳理由为:

    “1、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年底存货原材料计价时须考虑跌价准备等因素影响而进行调整,不应将存货中原材料金额直接与其他数据进行运算”。

     

     

    但实际上,招股说明书第1-280页存货中信息披露,报告期各项存货未发生跌价情况,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实际金额为0元。

     

    二审判决针对证据8的反驳理由为:

    “张某逻辑错误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采购的原材料,除精加工成为存货、进入营业成本、计入研发费用外,还存在原材料盘亏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其他会计科目等情形,该模型并未将所有情况考虑在内”。

     

    但实际上,管理费用中根本不包括原材料盘亏因素。

     

    而且,三年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不超过十万元,但质疑的差异金额三年合计超过1.5亿元。

     

    六、注册制意味着投资者监督时代的来临

    陕西高院作为高级人民法院,其判决书中针对律师团队制作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造假嫌疑事实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和认定,这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故股民借助专业律师团队及专业机构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通过股民与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事实的举证和质证,人民法院居中裁判,依法认定虚假陈述事实,注册制时代来临,发挥市场主体、投资者参与并监督上市公司的作用,对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是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

    注册制的制度精髓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让市场代替证券监管机构发挥更为重要和基础的监督作用,面对日益增加的上市公司数量,单纯依靠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是远远无法完成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合规行为的使命。

    年报和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真实披露的法律依据。面对动辄上百页、图表庞杂、数据众多的年报和招股说明书,投资者如何从中提取有效信息、看清公司真实面貌、把握潜藏风险,是困扰不少投资者的难题。

    上海江怀证券律师专业团队,可以帮助投资者快速、全面了解公司“异常”情况,把脉上市公司财报,全面为上市公司”体检“,精准“排雷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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