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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怀观点】科创板欺诈发行应多聚焦刑事追责

    2023/05/28
    科创板欺诈发行应多聚焦刑事追责

    4月21日,证监会就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进行了答问,涉及的上市公司有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其中提到了对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立体化追责。

    现有的案例来看,欺诈发行的涉事方承担的代价多为行政处罚及股民发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带来的民事索赔,而刑事追责多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创业板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原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总会计师刘明胜分别被判三年、两年有期徒刑并被处相应罚金。个人认为在注册制的背景下,既然是以信息披露为导向,给与的政策空间越大,发行主体及中介机构的责任也应当越大,这自然应当被处以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惩戒结果,而刑法自然应当更广泛的被适用。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溯。上市公司的募资规模往往亿元起算,因此涉及欺诈发行的单位及个人也多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条件。让人遗憾的是,尽管行政处罚结果已陆续出来,但包括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还未有公开可查的刑事立案的消息,部分责任人员甚至仍然担任着上市公司的董高监,甚至是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

    这不禁让人疑惑,难道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欺诈发行证券罪成了一纸空文?

    注册制背景的资本市场,各路所谓的资本大佬你方唱罢我登场,光怪陆离的事情屡见不鲜,光靠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处罚显然不足以规范,因此应当用更加严厉的刑法对发行所涉及的犯罪主体一网打尽,这样才足以震慑心存侥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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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资料
    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公司净募资额3.4亿元。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上市后,泽达易盛继续通过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至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3亿元,虚增利润1.1亿元。泽达易盛同时存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

    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公司净募资额8.84亿元。公司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逾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超3.7亿元;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 年末、2017年末以及 2019 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亿元;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2.71亿元,虚增利润1.45亿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28亿元,虚增利润1.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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