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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福音】:起诉韵达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获法院受理

    2022/04/05
    来源:千图网(已授权)小编近日了解到,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在案件归档时发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34号民事裁定书。其中表明,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SHJHLS)周爱文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共同代理的股民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2120.SZ)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这意味着,从以行政监管为特征的模式,向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市场监管为特征的模式转型。
    浙江省高院指令宁波中院受理
           期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案件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股民不服一审裁定,依法上诉,2022年1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行,其第二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根据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不再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前置程序。上诉人起诉提交了初步证据,基本符合立案登记制所要求的民事案件起诉条件,本案可予以受理。

    来源:法院裁定书
    韵达股份未受到监管部门调查
           小编感到奇怪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诉讼需要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但从证券交易所以及韵达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可见,韵达股份并没有接到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稽查的信息,也没有证券交易所谴责等信息,为何原告能提起本案诉讼呢?就此事,经向原告方了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上旬对本案进行立案,不久将进行开庭审理。至于本案指证韵达股份等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主要是由律师团队经慎重研究、分析后制作的私文书证和相关年报资料。因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便更多介绍,具体有关虚假陈述内容需待案件一审审理判决后依法公开。
    来源:法院裁定书
    投资者称“这是重大利好”
           有投资者表示,这将是一个重大利好,保护投资者权益有了法律武器,也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慎重研究、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后制作的私文书证可作为指证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并进而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这将会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可能的违法行为,对广大股民投资者是极大的利好。同时,民间监督力量与行政监管力量有机结合,将会更加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新颖案件,本案指证韵达股份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属实、韵达股份以及审计机构如何对涉嫌虚假陈述的指证事实进行反驳或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对本案虚假事实如何进行认定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广大投资者知情权,确实值得业内和市场关注。
     证券维权找江怀律所
          小编认为,同时拥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团队能为我们广大投资者代言,这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一致的。如果您依据上市公司财报而购买股票并造成投资亏损,如果您认为上市公司涉嫌虚假信息披露,但又无从收集证据以及如何诉讼,投资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以向哪些人索赔?投资人怎么选择诉讼方式?欢迎关注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微信号:SHJHLS),我们将和您站在一起,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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